为奖励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的教科研成果,推动我校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科研水平的大幅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教科研成果的界定:
1、各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
2、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具有统一书号且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教学专著。
3、在具有全国统一邮发代号或经上级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出版的内部报刊上发表的教育教学方面的论文。
4、在县以上教育部门或有关科室组织的交流,研讨会上进行的经验交流、举行的公开课。
5、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评比中获等级奖的教师及辅导教师;在县级以上组织的学生学科竞赛、技能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辅导教师;教师基本功比赛中获等级奖的参赛教师。
6、在县级以上组织的教学论文、优质教案、自制教具、课件制作评选中获得二等奖以上的论文、教案、教具、课件。
教师必须主动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上交教导处扫描备案,不及时上交者视为放弃教科研成果奖申请权,不再为其入档、计奖。所有教科研成果将在年终的考核、评先评优活动中按级别、奖别、奖次计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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