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对象:专职教师。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要突出对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履行职责、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
(一)职业道德:包括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
(二)履行职责: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组织活动、教研科研、服务育人及遵守常规等评价指标。
(三)工作表现: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研究能力。
(四)工作绩效:包括完成工作数量、时效、质量、取得效益及业务发展。
(五)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表现突出,全面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合格:表现较好,能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表现一般,部分履行聘任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存在不足。
不合格:表现差,不能履行聘任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
1.不能认真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2.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3.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有偿培训,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培训,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其他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或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兼职等活动影响本职工作,情节严重的。
4.拒不接受培训、交流、教学安排及其他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
5.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
6.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三、考核方法
考核的方法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实行领导评价和群众评价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学年度考核,以学年度考核为主。单位考核小组对部门负责人提出的考核建议等次进行审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1.日常考核与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相结合。
2.根据考核等次确定学年奖标准,获得优秀等次的学年奖标准要高于合格等次。
3.考核结果是聘期任用的重要依据。
4.未参加学年度考核的人员,学年奖不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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