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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及申诉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02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为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申诉人是学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教研处、总务处、年级组等有关职能部门。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生合法权益的。  

  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党总支、团委、学生会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政教处),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书面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  

  1、申请。申诉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诉;  

在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事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进一步核实情况。  

  (3)调查过程的笔录以及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学生申诉书15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其他  

  1、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2、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  

   3、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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